各分工会:
为进一步做实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,切实提高工会帮扶服务水平,根据市总工会沈工办发〔2015〕25号文件精神,学校拟对校内困难职工档案进行调整,并将之作为校内外帮扶的依据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建档范围
校内在编人员;校产劳务派遣(大集体)人员;人事代理人员。
二、建档对象
1.意外致困户
(1)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低保边缘户标准,但由于其它原因未享受到政府“低保户”、“低保边缘户”救助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;
(2)职工本人(或家庭成员)患大重病(指全总帮扶系统列出的疾病)或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(不包括研究生、军事院校学员、各类补习生、进修生)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725元,4县(市)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30元的城市困难职工;
(3)对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高于困难职工建档标准,但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,申请救助日前一个自然年度内,自付医药费占家庭年收入50%以上的,可根据情况建立困难职工档案。
2.低保户
已享受政府“低保户”救助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。
3.低保边缘户
已享受政府“低保边缘户”救助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。
对于没有纳入工会困难职工档案,而又提出困难救助申请的职工,建立临时救助档案,给予临时帮扶。包括:因自然灾害、意外伤害和突发性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,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;已经享受政府“低保户”和“低保边缘户”救助政策,家庭生活仍然很困难的职工以及其他困难人员。
三、建档程序
1.个人申报
个人申报需提供的证件及材料:本人向工会提出书面申请;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;工会会员卡(反正面)复印件;家属所在企业或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;子女就读学校学费收据;医院诊断证明;重大疾病自付医药费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。
在核定申报建档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收入中,对于不能提供收入证明、不能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(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)、不能提供全总规定的大病医疗诊断且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的人员,不能按零收入处理,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。
2.审核审批
申报建档由基层分工会负责初审,初审合格后,填写《困难职工登记表》,于7月16日前交到校工会(联系人:李春雁)。经过校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,民主评议,根据困难职工情况,分级别张榜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管理。需要上报上级工会的,及时上报审批。
四、档案管理和相关要求
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市总工会要求,实行统一领导、分级建立、动态管理。
各分工会要深入职工中间,随时了解职工生活状况,建立本分会的困难职工档案。要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,随时变化随时调整。
校工会按照建档标准,定期(一年)或不定期筛查接收的困难职工档案,对不符合建档标准的档案一律退回,并通知建档单位且说明退回的原因。
对不符合市总工会建档条件,职工家庭又比较困难需要常态帮扶的,校、院两级工会可建立本系统内帮扶档案,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帮扶。
建立档案的困难职工,要求全部办理工会会员服务卡,将来的帮扶资金统一通过会员服务卡发放到困难职工手中。
校工会
2015年7月7日